“咚咚咚,咚咚咚咚咚咚。”我的电话铃声在周六傍晚响起,正准备去吃火锅的我看了一眼手机,一个熟悉的名字映入眼帘——我的大学同学兼兄弟伙——存钱罐。看这个外号,想必大家已经猜到,这个人,是有些东西在身上的。
大学还没有毕业,他就已经靠做兼职、倒卖二手图书、电脑、介绍学弟学妹参加糖酒会等等赚到了人生第一桶金,毕业就开始做领队,朋友圈晒着全球各地的美食美景,并且在参加工作的第一年,就在成都高新区入手了一套90平的住宅,90平虽然在现在看来不大,但这在当时的朋友圈都引起了不小的轰动。要知道,那时候的我们,绝大多数还在耗子到处跑,油烟满天飞的出租小屋里过着鸡飞狗跳的生活。
大家见面都会说:“不晓得他娃娃又存了好多钱?!”存钱罐的外号应运而生。
但2020年疫情突如其来,存钱罐的业务也大幅缩减,收入远不如从前,我暗自思忖,这个精明人咋会周六傍晚给我打电话呢?难道他要结婚了?还是他又发财了要请客聚会?一瞬间,我脑海里有无数的联想。
带着联想,我按下了接听键。万万没想到,接下来的故事,让我大跌眼镜。
01
故事源起
“喂,啥子妖风把你吹来了?”我调侃道。
“老邓啊,今天不开玩笑哈,我遭骗了,损失我初步算了一下,有15万,你晓得撒,这个钱放在以前我眼睛都不眨,但是疫情下这个事情,属实就是让本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你快帮我分析下,我这个事情咋办?”
存钱罐一改往天嬉皮笑脸的口气,严肃得很,我都能脑补出此刻他的扑克牌脸。
“你说下情况吧,具体咋回事?”
“前年朋友圈有旅游同行发广告,内容是川航-南航联合推出盲盒‘随心飞’旅游产品,只要4880元购买,就可以获得旅游目的地暂时未知的16次航班等单项服务。我当时有点怀疑,我觉得太便宜了,还专门打电话问了川航,航空公司给我说他们官方没有发布这个产品。我去问消息发布的人,她说这个产品并不是从官方渠道来的,我想旅行社随时切位也很正常。抱着试一试的态度,我买了一次,因为价格便宜,没到一周我就把产品卖出去了,而最开始的客人也顺利出发回来。于是我就非常相信这个产品的真实性。”我心里暗暗想到,存钱罐做事一向比较谨慎,这次连他也被骗,估计还有不少受害人。
“接下来,我就陆续一边推荐给身边的亲朋好友一边给对方转钱,因为价格便宜,还涉及去三亚的机票和酒店,大家都觉得这个产品相当洋盘,朋友又推给其他的朋友,这个盘就越来越大,一直到大年初四,对方突然给我说出不来票了,酒店也没了。让我通知后面的客人,都走不了了。我当时整个人都懵了。”存钱罐声音越来越低,听得出来又悔恨,又沮丧。
“老程(存钱罐本名姓程),你先不要着急,这个事情还没有到完全不得解法的时候。你跟对方的确认件这些有没有,款是打给哪个的?对方给你开收据没有?”
“没有确认件,转款都是转的微信,收据开了一部分,是有些朋友要,我找他开的,上面的章我刚刚看了下,企查查上根本查不到这个公司名字。我觉得我这盘真的是瓜得有盐有味!”存钱罐越说越气。
“这个事情,你现在通知客人没有?”
“还没有,我都不晓得咋个给人家说!对了,这个事情遭的不止我一个,据说有几百个领队都遭了,还有一些门店,也整来网起了。不完全统计,估计有1000多万的金额。”
这个事情真还不简单。
02
凡事讲依据
1.《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3.《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03
万事讲道理
1.本案是否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犯罪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产品事实,使报案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向犯罪嫌疑人交付了款项。
落实到本案中,在朋友圈发布的4880元盲盒广告其本身是否仅仅是一个诱饵,我认为有待公安机关侦查,如果该产品为一个诱饵,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即从一开始就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即骗钱,同时通过该产品前期的履行作为诱饵,使受害人陷入错误的认识,肯定该产品的真实性可靠性,大额的购入,并且造成了大额损失,该案件是有可能被认定为诈骗罪的。
那么本案就会成为一桩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将面临刑事处罚。
2.本案民事途径应当如何维权?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本案作为合同履行方已经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受害人可以要求收款方进行退还合同款。本案中,无论对方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作为目前的受害人而言,都可以要求收款方就未履行的合同进行退款。
3. 客人那边如何交代?
此次事件木已成舟,客人目前是走不了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客人大概率会找到直接接收他们旅游团款的领队及旅游门市,要求退款并可以告知游客目前事情的真实情况和进展,若客人执意要求退款甚至已经向法院递交起诉材料,也可以建议游客把最终收款方一起拉近诉讼中来,有利于让法官理清整个事件的脉络。
4. “开盲盒”背后的“PUA”
仔细观察“开盲盒”产品的广告,可以发现除了产品诱人的价格和丰富的项目以外,最后的小红字特别注明:“本产品为福利产品,非航空公司官方产品,客户购买后将按正规渠道出票,我们已经服务了很多期客户,疑心病和杠精不支持下单。解释权归出票人。”
短短一句话,犹如临门一脚,包含的信息量足以让对该产品充满向往又有些犹豫的旅游人放心大胆冲一波。
首先,“本产品为福利产品,非航空公司官方产品。”这句话读来平平无奇,背后却蕴含着如来神掌般的底气,“福利产品”一般为大公司、大品牌才有资格,有实力来做,我们从来不会听到说:该产品为老张回馈新老客户的福利产品。这句话没有主体,却让人自动代入背后一定是航空公司。
其次,“非航空公司官方产品”,这句话只说并非航司官方,但没说不是航司产品,配合前面的福利产品的提示,很容易让购买者自动做完形填空。读完之后,自动脑补为“本产品为航司的福利产品,不在官方对外销售范围,内部资源获取。”
最后,加上“我们已经服务了多期客户,疑心病和杠精不支持下单”,前期的心理暗示加上最后这句话,已经在购买者心中形成了完整的投射,对于该产品的信赖程度直接爆棚。这一系列操作,回过神来想想,不就是我们常常说的渣男PUA套路吗?!
可见此次事件的终极策划人水平极高,对于购买人的心理状态是拿捏的死死的,广告图上也没有留下任何涉及公司、旅行社的痕迹。利用中国汉字博大精深的含义以及心理学分析,这波暗箭稳准狠地射向了疫情下本就艰难的旅游人。
04
不要慌到走
疫情对旅游行业造成的影响迟迟没有退去,层出不穷的旅游赚钱小广告,链接,甚至APP不断侵入旅游市场,例如以200元的价格团购1000元的旅游产品,每个账号每天可团购20次,之后通过寄售的方式取得返利;或者缴纳旅游会费入会后推荐新人入会得返利。这些产品的背后是否合法均是未知,目前抖音已经开始了关于旅游产品的整治,相信小红书等各大平台也将开始进行旅游产品的审查力度,这对于旅游市场来说是好事,避免了心怀不轨的人妄图钻空子损害行业利益。
在此也提醒旅游从业人员一定要引起重视,在日常的业务合作过程中,也要做到一下几点:
1. 警惕低价产品。
任何旅游产品在购买时,应将服务、品质和旅游报价进行综合考量,切忌将旅游价格作为判断的唯一依据,警惕以所谓“尾单”、“盲盒”等可能涉嫌欺诈的产品。此外,明显不符合市场逻辑的低价格产品,一定会有其背后的问题和陷阱,不要相信“天上掉馅饼”的故事。
2. 选择正规旅行社。
选择合法、优质、诚信的旅行社购买产品或进行业务合作不仅可以降低法律风险,还可以保障合法权益。合作或消费前,注意查看对方合法经营身份,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以及上面登记载明的各种合法有效内容。不要和旅游串串以及无合法经营身份的自然人合作或购买产品。
3. 完善正规手续。
业务合作前或购买服务前一定要签订《协议》或《旅游合同》,在合同中明确旅游产品的标准、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基本内容。款项支付尽量支付至合法经营主体公账,避免私人转款,同时尽量留取正规发票或收款凭证,否则缺失相关细节极易导致交易成为个人行为。
4. 正确维权。
旅游同业合作或游客服务购买,如果对相关旅游产品有疑虑的话,可向相关执行机构咨询了解后再做决定,而非盲目下单。类似盲盒“随心游”产品如无法查实执飞航司,则很有可能为虚假产品。
最后,我们想说,疫情终将会过去,大家的守候一定会有所回报,对于此次案件,我们旅游独角兽也高度关注,如需要法律咨询或协助,欢迎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