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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韵千宿建设导则>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浙江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政策法规

内容要点

各市民宿等级评定管理委员会: 为进一步落实“文旅消费品牌”创建工作,全面推进浙韵千 宿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现将《<浙韵千宿建设导则>实施细 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附件:《浙韵千宿建设导则》实施细则(试行).docx 浙江省民宿等级评定管理委员会 2023年12月3日 附件 《浙韵千宿建设导则》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文旅消费品牌”创建工作,依据《浙 韵千宿

各市民宿等级评定管理委员会:

 

为进一步落实“文旅消费品牌”创建工作,全面推进浙韵千 宿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现将《<浙韵千宿建设导则>实施细 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附件:《浙韵千宿建设导则》实施细则(试行).docx

 

浙江省民宿等级评定管理委员会

 

2023年12月3日

 

附件

 

《浙韵千宿建设导则》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文旅消费品牌”创建工作,依据《浙 韵千宿建设导则》,建设一批具有时代特征、浙江特色的风情民 宿,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浙韵千宿”认定工作由省民宿等级评定管理委员 会组织实施,每年定期发布达标名录。

 

第三条依托“游浙里”等平台强化数字化管理,实时采集、 分析研判、动态监测“浙韵千宿”数据信息和网络评价,监测民 宿发展情况,提升舆情快速反应处置能力。

 

第四条申报“浙韵千宿”应同时具备以下要求:

 

(一)证照齐全,合法经营一年以上,经营的建筑物通过房 屋安全性鉴定;

 

(二)经营规模单栋建筑物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 800平方米、客房不超过15间(套)。主题明、品味高、声誉好 的高品质民宿规模可以放宽上述条件,但经营客房总数不超过 50间(套);

 

(三)入驻“游浙里”等平台发布企业信息,合理定价。加 强舆情管理,能够有效处置负面舆情,注重宾客意见收集、整改 和反馈,顾客满意度较高,注重意识形态管理。

 

第五条“浙韵千宿”认定限制性要求:

 

近三年或开业以来未发生重大负面舆情事件、未发生违法违 规事件、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无破坏生态环境和文物等现 象。

 

第六条 “浙韵千宿”包括培育和认定两个阶段,培育时间 为期一年。

 

第七条培育:

 

(一)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 “浙韵千宿”的培育工作。

 

(二)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各区(市、县) 培育与申请的初审工作,并提出初审意见。

 

(三)省民宿等级评定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核与发布培育名 单。

 

第八条认定:

 

(一)培育期满后,申请单位开展对标自查,在达到本意见 “第四条”中所有要求和相关标准后,可自愿向当地主管部门申 请参加认定。

 

(二)“浙韵千宿”的认定条件包括:

 

1.依据《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DB  33/T  2048-2017)和《浙 江省民宿评定细则》,整体品质要求达到银宿级以上。房间数15 间(套)以上不超过50间(套)的民宿整体品质要求应达到金 宿级以上。

 

2.“浙韵千宿运营质量评价表”,根据规范有序、品质优良、

 

特色风情、创新经营、综合效益等5方面进行评分,总分100分, 规范有序20分(其中社会舆情采取扣分制),品质优良20分,

 

特色风情25分,创新经营20分,综合效益15分,“浙韵千宿” 应至少达到80分。

 

第九条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组织 依法经营、规范经营的相关检查、业务培训和品牌宣传等工作, 促进民宿产业健康发展。

 

第十条加强数据统计与信息报送,“浙韵千宿”应按照《统 计法》和《旅游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定期填报、报送相关统 计数据。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 区域“浙韵千宿”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浙韵千宿”认定后,如发生法人变更、名称变 更、客房数量变化,必须及时向当地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 备,接受审核。

 

第十三条省民宿等级评定管理委员会每两年组织开展复核 与五年期满认定性复核。

 

第十四条复核主要由“浙韵千宿”对照标准进行自查自纠 并报送复核情况,各级民宿等级评定管理委员会根据上报材料按 比例实地抽查。满五年的“浙韵千宿”应当接受认定性复核检查, 由相应民宿等级评定管理委员会按照认定流程,对照标准进行认 定性复核检查。

 

第十五条省民宿等级评定管理委员会对“浙韵千宿”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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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根据评价结果形成优胜劣汰的竞争格局, 经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将被取消“浙韵千宿”称号:

 

(一)发生相关违法违规事件;

 

(二)出现卫生、消防、安全等责任事故;

 

(三)发生重大有效投诉或负面舆情;

 

(四)发生侵犯游客隐私等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其他事件; (五)日常运营管理达不到或不符合相应标准要求。

 

取消称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民宿等级评定管 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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