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引导我省非国有美术馆规范健康发展,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制定了《关于促进非国有美术馆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年6月14日前反馈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艺术处。
联系人:戚欣,联系电话:025-87798860。
附件:《关于促进非国有美术馆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4年5月14日
关于促进非国有美术馆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文化思想,规范非国有美术馆管理工作,促进美术馆事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增强精神力量,提升文化艺术素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美术馆工作暂行条例》《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本意见所称非国有美术馆,是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在我省设立,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以美术、书法、篆刻、雕塑、影像、装置、设计等造型艺术为对象,具有展览、收藏、研究、公共教育、公众服务、传播交流等功能,并面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文化场馆及其运营机构。
一、强化非国有美术馆法制化管理
(一)坚持正确导向。非国有美术馆事业发展应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突出公益属性与社会效益,发挥美术馆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积极作用。鼓励设立体现区域文化特色、填补行业空白的各类非国有美术馆。
(二)坚持依法运行。非国有美术馆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推动依法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非国有美术馆的登记管理机关。非国有美术馆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社会组织登记权限划转的地区由行政审批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是非国有美术馆的业务主管单位。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好非国有美术馆的指导和发展促进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推动非国有美术馆规范健康发展。
(四)完善退出机制。非国有美术馆设立应当以长期性为目标,如因特殊原因确需终止的,终止前应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处理剩余财产。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其藏品应依法进行处理,接受捐赠的藏品,应当交由其他美术馆收藏,并告知捐赠人。
二、推动非国有美术馆规范化建设
(五)健全制度体系。非国有美术馆应有规范的章程,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修改章程应按规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通过决策机构进行管理,并规定其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建立完善的人事、财务、资产、业务管理等制度。
(六)规范资产管理。非国有美术馆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鼓励非国有美术馆通过购买、接受捐赠等合法方式取得藏品,不得接收来源不明或来源不合法的藏品,不得从事藏品原作的商业经营活动。属于文物和限制出境的艺术品,其取得、保护、管理、展览、处置、进出境等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七)完善功能设置。非国有美术馆应配备合理的设施设备和内部机构,展厅和藏品库房与展览规模相适应,展览环境适宜对公众开放,根据自身条件设有展览、收藏、研究、公共教育、宣传推广等相关专业职能部门,配备相关从业人员。
(八)强化藏品管理。非国有美术馆要制定收藏计划,逐步建立和完善与其办馆宗旨、学术定位相符的收藏体系。要加强藏品管理和科学保护,建立藏品目录、档案、数据库,记录藏品信息,建立和完善专业性藏品库房,保证其正常运行,并定期开展藏品维护保养,提升藏品保存条件。
(九)压实安全责任。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加强藏品安全和展览内容监管。非国有美术馆要做好安全生产和意识形态应急预案,保障场馆运行安全。
三、推动非国有美术馆高水平运营
(十)提升展陈质量。鼓励非国有美术馆提高自主策展水平,充分利用本馆资源开展基本陈列展览和临时展览活动。同时可以通过借展、巡展、承展等方式,丰富展览陈列体系。鼓励开展国际交流,提升中华文化的影响力和传播力。
(十一)提升利用水平。鼓励非国有美术馆构建“美术馆+”发展模式,依法合理利用藏品资源及其版权,积极开发文创产品,培育文创品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开展数字化建设,创新展陈方式,探索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构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传播格局。
(十二)提升服务能力。鼓励非国有美术馆向社会免费开放或优惠开放,根据自身实际合理安排开放计划,建议全年开放不少于8个月;面向不同群体实施富有创意的公共教育计划,积极参与社区文化建设和学校艺术普及活动;设置完善观众休憩餐饮、公共卫生、物品寄存、特殊人群便捷服务等必要的人性化设施设备。
四、加强非国有美术馆发展保障措施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深化对推动非国有美术馆发展重要性的认识,将非国有美术馆纳入美术馆事业发展总体规划,鼓励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机构依法登记为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美术馆),并建立非国有美术馆名录,向社会公布,便于公众查询。推动具备条件的非国有美术馆建立基层党组织。
(十四)强化政策支撑。非国有美术馆在项目申报、职称评审、人员培训、评估定级等方面,享受与国有美术馆同等政策待遇。非国有美术馆可参与申报各级艺术基金、引导扶持资金,以及国家和省级美术馆优秀项目评选和各类人才培养计划。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非国有美术馆购买公共文化服务。
(十五)形成发展合力。鼓励社会力量和民营资本参与非国有美术馆事业发展,鼓励国有美术馆与非国有美术馆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动交流,建立灵活多样的合作机制,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馆模式。鼓励非国有美术馆加入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推动馆际合作,有效利用公共平台强化信息和业务交流,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区域联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