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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出租汽车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来源: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政策法规

内容要点

黑龙江省出租汽车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征求意见稿) 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我省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树立出租汽车行业的良好形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出租汽车行业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一章 诚信经营 第一条 本公约所指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 第二条 出租汽车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坚决贯彻执行管理部门制定的各项行业政策,严格规范经营行为,合法诚信经营,纠

黑龙江省出租汽车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征求意见稿)

 

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我省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树立出租汽车行业的良好形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出租汽车行业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一章  诚信经营

 

第一条  本公约所指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

 

第二条  出租汽车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坚决贯彻执行管理部门制定的各项行业政策,严格规范经营行为,合法诚信经营,纠正和抵制行业不正之风,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第三条  出租汽车企业要严格履行行业准入要求,提供服务的车辆要符合营运资质要求,提供服务的驾驶员要符合从业资格要求;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一致。

 

第四条  出租汽车企业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倡导建立应急保障和爱心服务车队,积极参与行业文明创建和公益活动;发生自然灾害或重大事故时,服从政府安排做好应急保障服务。

 

第五条  出租汽车企业要加强服务意识和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术和综合素质,为乘客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优质的客运服务。

 

第六条  出租汽车企业要在车内或平台APP公开企业经营许可信息,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杜绝在服务协议中存在误导性、强制性、欺诈性消费条款,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

 

第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运营服务要符合《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GB/T 22485-2021)要求:

 

(一)做好运营前例行检查,保持车辆设施、设备完好,车容整洁,备齐发票、备足零钱;

 

(二)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主动问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

 

(三)根据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及使用空调、音响、视频等服务设备;

 

(四)乘客携带行李时,主动帮助乘客取放行李;

 

(五)主动协助老、幼、病、残、孕等乘客上下车;

 

(六)不得在车内吸烟,忌食有异味的食物;

 

(七)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摆放、粘贴有关证件和标志;

 

(八)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

 

(九)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载客时应当文明排队,服从调度,不得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

 

(十)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十一)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

 

(十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文明礼让行车。

 

第八条  出租汽车企业要建立服务监督投诉处理制度,向社会公布监督投诉电话,及时妥善处理乘客和驾驶员的咨询投诉。对于涉嫌存在殴打乘客、毒驾、酒驾等恶性行为的驾驶员,要立即停止其经营活动并开展调查,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对外公布。

 

第二章  行业自律

 

第九条  出租汽车企业不得非法营运、挂靠经营、非法转让经营权、恶意竞争,扰乱市场;严禁欺客宰客、恶意加价、变相收费、拒载、绕路;严禁聘用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使用报废车辆、超期未检验车辆。

 

第十条  出租汽车企业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自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抵制恶性竞争行为。

 

第十一条  网约车企业不得使用歧视性派单和定价规则,主动降低或者动态调整过高的抽成例;不随意、频繁调整运价影响行业整体稳定;参照政府定价决策程序提出调价方案报备并向社会公示;不误导、强制、欺诈消费者,共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企业不得组织、煽动、参与非法聚集、停运罢运事件。如发生涉稳舆情要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组织人员处置,切实维护行业稳定。

 

第三章  违约惩戒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公约相关规定的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将在相关媒体通告批评,并将逐步建立行业诚信经营黑名单制度并定期公布,同时督促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报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纳入信用考核记录;多次严重违反本公约的,建议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四条  驾驶员发生以下违规行为之一,且被认定为驾驶员有责的,出租汽车企业要报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置基础上,由行业协会将驾驶员纳入联合惩戒名单,视情给予惩戒措施,惩戒期间,出租车企业要按联合惩戒规定,实施行业禁入,不予聘用;或停止该驾驶员参加运营以及停止平台派单等惩戒措施。

 

(一)在岗期间存在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监察机关调查、检察院批捕、提起公诉等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犯罪事实的;

 

(二)在岗期间发生暴力、侵财、涉性、扰乱公共秩序等治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或达到处罚标准的,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三)运营期间违反相应交通法规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私自退保、破坏动态监控设备、私自将运营车辆交予无资格证人员驾驶等;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政府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为。

 

第四章  安全监管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企业要自觉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规范经营行为,杜绝超范围经营;未经许可不得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

 

第十六条  出租汽车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完善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统一车辆技术管理、人员聘用管理、车辆调度、动态监控,按国家规定购买车辆、人员保险。

 

第十七条  全省范围内出租汽车企业和从业人员要自觉遵守本公约。出租汽车企业之间要相互监督。如发现违反本公约规定的经营行为,可及时向行业协会反映情况。

 

第十八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本协会所有。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协会

 

2024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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