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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来源: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政策法规

内容要点

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科研课题(以下简称“文旅科研课题”)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提高文化和旅游科研水平,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文化和旅游宏观决策课题管理和资助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旅科研课题研究,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重点资

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科研课题(以下简称“文旅科研课题”)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提高文化和旅游科研水平,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文化和旅游宏观决策课题管理和资助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旅科研课题研究,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重点资助本省文化和旅游(文博)发展、科技创新等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支持理论研究成果转化和应用对策研究成果实践应用。

 

第三条  文旅科研课题研究组织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管理及运行机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立项管理的、由财政资金支持的文旅科研课题。课题资金预算、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部门审计和监督。

 

第五条  文旅科研课题实施统一归口管理,由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处(室、局)和直属单位等提出研究需求,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课题的统筹规划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文旅科研课题管理办公室设在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科技教育处,具体负责文旅科研课题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文旅科研课题年度实施计划,明确资助方向和资助重点;

 

(二)拟定年度文旅科研课题申报指南;

 

(三)组织文旅科研课题的立项与结项评审;

 

(四)监督、指导文旅科研课题的组织实施和资助经费使用;

 

(五)评选和奖励文旅科研课题优秀成果,组织开展有关文旅科研学术研讨活动;

 

(六)编辑、出版年度文旅科研课题成果汇编;

 

(七)其他与文旅科研课题相关事项。

 

第七条  各市(地)文化(体)广电和旅游局、省内高等院校,党校(行政学院)、社科院等科研院(所),党政机关研究部门,以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科研管理部门的企(事)业单位,作为课题申请推荐和具体管理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

 

(一)组织本单位课题申请,审核本单位课题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确保报送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按照文旅科研课题申报书组织实施课题,履行课题申报书及立项通知书中约定的各项条款,落实配套条件,督促项目组按时完成课题目标任务,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推动课题成果转化应用和登记等工作;

 

(三)跟踪管理文旅科研课题的实施和资助经费的使用;

 

(四)及时报告文旅科研课题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事项;

 

(五)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申报、评审与立项

 

第八条  文旅科研课题按年度工作需求设立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委托课题。

 

(一)重点课题主要开展文化和旅游(文博)领域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对文化和旅游(文博)发展具有指引或推进创新价值的理论研究,具有战略意义和实用价值的研究,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黑龙江省委省政府明确的重大方向及文化和旅游厅明确提出的重大现实课题研究;

 

(二)一般课题主要开展对文化和旅游(文博)领域实践创新具有支撑作用的研究,推动文化和旅游(文博)学科发展和进步的研究,对文化和旅游(文博)领域进行前沿探索的研究,对文化和旅游(文博)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应用研究;

 

(三)委托课题用于开展文化和旅游(文博)发展急需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提出的重大内容研究,经黑龙江文化和旅游厅审定后,单独立项。

 

第九条  申报文旅科研课题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黑龙江文化和旅游事业,近3年无违法或不良记录;

 

(二)具有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三)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当有科研管理机构,能够负责组织、指导课题实施,能够对课题资助经费实施有效管理;

 

(四)重点课题的申请人应当具有副高级或相当于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不具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须由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五)一般项目申请人应当具有中级或者相当于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委托课题要求参照重点课题;

 

(六)课题申请人年度只能申报一个课题,且不能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其他科研项目的申报;非课题申请人的课题组成员同年最多可参与2项课题的申报;文旅科研课题申请人,在结项前不得申报科研课题;

 

(七)课题申报通知和立项通知中有其他要求的,课题申请人应当一并遵循。

 

第十条  课题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文旅科研课题管理办公室不受理其课题申请:

 

(一)未按规定填报申报书;

 

(二)课题申请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申报课题存在知识产权争议;

 

(三)同一课题多头申报。

 

第十一条  课题立项流程

 

(一)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采用专家初审和会议复评相结合的立项评审制度,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

 

(二)文旅科研课题办公室对申报课题进行分类汇总,并按课题申报通知和指南的要求进行资格审查;

 

(三)资格审查后,文旅科研课题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初评,提出建议拟立项名单,会议复评后,报厅党组会会议审议;

 

(四)审议通过后,在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政务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下发立项通知书并通知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与其签定相关协议。

 

(五)无特殊情况,逾期未按要求完成立项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立项资格。

 

第四章  课题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鼓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机构将文旅科研课题纳入本单位科研工作计划,为课题组成员提供必需的保障条件。

 

第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应当按本管理办法和本单位科研管理机构的要求做好课题自我管理工作,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课题研究。

 

第十四条  文旅科研课题验收成果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研究报告、论文、决策咨询、软件、标准等。

 

第十五条  课题负责人必须按照文旅科研课题申报书的承诺开展研究工作。一经批准立项,课题研究方向和主要内容均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由课题负责人提交书面请示,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组织管理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报文旅科研课题管理办公室备案:

 

(一)变更课题负责人;

 

(二)变更课题管理(承担)单位;

 

(三)延期结项;

 

(四)终止或撤销课题协议; 

 

(五)课题执行过程中或者成果出版等有涉外问题;

 

(六)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十七条  课题负责人在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预算自主支配课题经费。课题负责人、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课题资助经费。

 

第十八条  课题资助经费开支范围和比例同步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资金管理办法》《文化和旅游部机关委托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科目包括:

 

(一)图书资料费,指收集资料过程中购买图书、资料的费用以及邮寄、打印、复印、誊录、翻译等费用;

 

(二)印刷费,包括调研报告等打印费用和不宜公开出版的研究成果的印刷费用,以及供评审、鉴定用的研究成果的印刷费用;

 

(三)数据采集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四)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为完成课题进行的调研、或与课题有关的小型学术会议或参加相关的学术会议的费用;

 

(五)辅助设备费,指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设备租赁和维护等费用;

 

(六)专家咨询费,支出总额不超过资助总金额的20%;

 

(七)劳务费,支出总额不超过资助总金额的15%;

 

(八)管理费,支出总额不超过资助总金额的5%;

 

(九)其他支出。

 

课题其他来源经费由依托单位按规定自行管理,无需纳入以上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  课题资助经费分两次拨付。立项当年拨付80%,其余20%预留经费在课题验收结项后拨付。

 

未通过验收结项的,预留经费不予拨付。第一次验收未能通过,经限期(原则上不超过半年)修改后重新验收,仍未能通过的课题作终止处理,并追回已拨经费未使用部分。

 

第二十条  因特殊情况造成课题负责人无法完成课题的,或者终止、撤销课题协议的,追回已拨经费的未使用部分;对撤项处理的课题,应退回全部已拨经费;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当会同所在单位财务管理部门清理课题经费使用账目,提交结项审批书中的经费决算表。

 

第二十二条  课题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文旅科研课题管理办公室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可作出撤销课题决定:

 

(一)不按照课题申请书的承诺开展研究的;

 

(二)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的;

 

(三)不配合文旅科研课题管理办公室对课题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的;

 

(四)提交虚假的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的。

 

第二十三条  课题研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撤销课题:

 

(一)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二)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

 

(三)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

 

(四)买卖、代写课题,虚构同行或专家评议意见;

 

(五)虚构或虚报阶段性研究成果、社会调查等科研活动;

 

(六)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七)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

 

(八)严重违反资助经费使用和管理制度;

 

(九)存在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课题研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课题负责人(变更课题负责人的课题研究期限、研究方案仍以立项通知为准)或者终止课题研究的申请,报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核批;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也可以根据情况直接作出终止课题研究的决定:

 

(一)课题负责人无力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二)课题负责人在其他学术研究活动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临近资助期满未取得实质性研究进展的;

 

(四)最终研究成果质量低劣的,或者不遵守课题研究成果宣传纪律的;

 

(五)严重违反资助经费使用和管理制度的;

 

(六)存在其他严重情况的。

 

被撤销或终止课题的课题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或参与申报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管理的科研课题。

 

第五章  成果验收与推广

 

第二十五条  为科学地评估文旅科研课题研究成果质量,课题最终成果必须通过验收后,方可正式结项。重点课题、一般课题一般在1-2年内完成;委托课题一般在1年内完成。确有正当理由,课题负责人可在截至期前3个月申请延期结项,但延期申请只能提出1次且不得超过半年。

 

第二十六条  课题结项原则上每年集中组织1次,每个课题的结项验收专家不得少于3人,以申报书和立项通知书约定的内容为依据,科学、公正、实事求是地对课题成果的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经济性和对文化和旅游工作的作用等进行客观评价。

 

第二十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课题可免于结项验收:

 

(一)获得省部级评奖三等及以上奖励的;

 

(二)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省部级及以上党政领导机关采纳应用的;

 

(三)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而质量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的。

 

上述课题仍应当填写《验收结项审批书》,注明免于验收的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连同最终成果材料提交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第二十八条  各级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组应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科研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扩大成果的社会影响。

 

第二十九条  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可逐步建立科研课题成果库,出版课题成果汇编,组织开展优秀成果评选和相关学术研讨活动,扩大科研课题的社会影响。

 

第三十条  科研与创作成果在正式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应在醒目位置注明“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科研课题(课题编号:XXXX)”字样。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开发布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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