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组织中报 2022-2023 年度山西省重大文旅康养项,建设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的通知
各市文旅局、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文旅康养市场主体倍增工作推进情况,请各市按照《激励文旅康养市场主体倍增的若干措施》(晋财文[2022]31号)《文旅康养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晋财文〔2023]44号)规定,组织申报2022-2023年度重大文旅康养项目建设贷款贴息补助资金。请各市文旅、民政部门严密组织并认真审核,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组织企业在2023年8月25日前通过山西省涉企政策“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https://zcfw.sxzwfw.gov.cn:8081/#/home )准确填报信息、上传相关材料,通过平台进行审核上传推荐文件
请各市文旅、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推荐文件及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2份)报送省文旅厅,推荐文件抄送省民政厅:逾期不予受理。
2022-2023 年度山西省重大文旅康养项建设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一、申报范围
列入省政府 2022年重点工程文旅康养项目名单(附件1)和旅游景区“9+13”梯次打造计划(附件 2)中的重大文旅康养项目,由市场主体组织实施在建设期内取得一年期以上贷款的项目。
二、支持方式
依据《激励文旅康养市场主体倍增的若干措施》(晋财文〔2022]31号),本次贷款贴息补助是指对项目单位(市场主体)在项目建设期内取得的一年期及以上贷款按项目贷款合同确定的贷款额和申报年度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予以贴息支持。同一企业年度贴息额度不超过500万元,按照工程推进情况,同一项目最高可支持2年。
贴息方式为先付后贴,对项目单位在2022年1月1日-2023年6月30日期间支付的1年利息进行贴息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须符合以下要求:
1.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2.产权关系明晰、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会计信用良好,纳税信用等级B级及以上,近3年无违法违规经营和税收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二)申报项目须符合以下要求:
1.申报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及我省文旅康养产业发展政策;
2.项目建设审批文件齐全;
3.申报项目真实,对文旅康养产业提升起到良好作用,可持续性较强,对产业带动作用明显,并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项目在入选省级重点工程项目名单、旅游景区“9+13’梯次打造计划后,项目单位在银行获得文旅康养产业项目贷款,且能提供 2022年1月1日-2023年6月30日期间内,支付1年利息的付息凭证;
5.项目单位自有资金占项目投资额的比例不低于30%,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持,对未如实申报取得补助资金的,将依法依规按渠道要求退回或收回:
1.项目权属有争议的,有涉案涉访及经济纠纷的项目;
2.已获得其他省级政府文旅康养资金支持的项目,或已申请其他贴息资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3.申请单位因为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4.项目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项目贷款延长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已办理竣工决算或已交付使用但未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的项目发生的借款利息;在贴息范围内,项目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
5.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经银行确认项目有严重还款风险的;
6.贷款资金没有专款专用于文旅康养项目建设的;
7.专家评审不予贷款贴息支持的项目;
8.应由政府其他资金支持的项目。
四、申报材料及要求
项目申报单位要如实在平台填写申请表(附件3)、上传项目申报承诺书(附件4)及项目简要情况(附件5),并按要求提供相关验证材料。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需有防伪标志条形码
纸质文件申报与平台在线申报同时进行。项目申报单位须按要求在平台上传全部文件(包括附件)的电子扫描件,每个项目的电子扫描件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图像清晰并与纸质文件保持一致。项目资金申请表及有关验证材料用A4纸双面打印并胶装成册,整本封面加盖公章,侧面加盖骑缝章
五、申报流程
(一)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并按隶属关系和属地原则逐级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推荐。各市文旅局、民政局对本地区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申报单位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有关申报文件材料是否真实有效、项目建设推进情况良好、能否按计划投产达效等,审查合格后,会同财政部门行文推荐报送省文旅厅。各市文旅局、民政局应当对项目的合规性和真实性负责。
(三)材料数量。推荐文件及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2份报送省文旅厅,推荐文件抄送省民政厅。推荐文件电子版在审核通过时上传至平台,
六、有关要求
1.各市文旅局、民政局、财政局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视情况组织实地核验,确保项目申报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严禁弄虚作假。2.任何单位不得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贴息资金;不得挪用资金,造成贷款贴息用途发生变化;不得存在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贴息资金的行为;不得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